有些人在观看直播时,在网络主播诱导下出手大方,频繁高额打赏,而当他们冷静下来后却后悔不已,那么这些打赏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
家住北京的王先生平时爱好观看网络直播,曾在某直播平台充值给1000余名主播打赏了460万余元,其中一位叫“小五”的女主播收到打赏74万余元。王先生称如果自己在直播间刷礼物比较多,这位女主播就会点他的账号名称,说要陪他到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奇琦介绍,这个主播经常做一些惩罚性的直播内容,经常会喊“家人们救救我”;如果谁打赏比较多,就会说“我要跟他‘生猴子’”。
王先生表示,此后他向主播多次表达了想恋爱、结婚的意愿后,主播没有拒绝,但大额打赏后态度大变,多次拒绝王先生的见面要求,而且声称只能做普通朋友,并最终拉黑了他。王先生认为女主播虚假许诺婚恋,构成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和主播共同返还其打赏的7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女主播并无直接要求或明确同意与王先生恋爱、结婚的话语,也没有索要过打赏或其他财物。“喜欢”“爱”乃至“生猴子”等语言大量充斥于网络空间,已非专属于恋人的表达。王先生有长期使用平台打赏的经历,应当对主播在直播间内的话语具有一定辨别能力,不应当因为主播在直播间感谢打赏的话而误以为主播要和自己恋爱、结婚。法院最终认定,女主播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王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网络直播打赏是用户在直播平台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向主播进行赠送,以换取表演互动、情感认同或榜单排名的网络消费行为。成年人对网络主播的正常、自愿打赏,是对主播和平台给予劳动服务的一种对价,合法有效,消费者事后是不能反悔要求返还的。但如果主播存在虚构身份承诺恋爱,或者通过色情诱导等非法方式获得的打赏,以及打赏资金为犯罪所得的,就有能索要回来的可能,但需要提供聊天记录、直播录屏、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具体的细节证明和行为定性需要法院来认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