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的确定与法律规定

2024年06月25日

董丽静

一、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不同。仲裁是当事人自愿将诉争事由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因此,是否选择仲裁,由谁来进行仲裁都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二、仲裁管辖权涵盖的基本内容

仲裁机构受理有关的商事争议并行使管辖权,依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失去了其受理案件的基础。

从这一角度出发,仲裁机构通过受理案件确立的对有关商事争议可行使的管辖权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申请人所提仲裁申请的管辖权。

2.就所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仲裁程序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双方的管辖权。

就此而言,不妨对仲裁管辖权的内容作出狭义的概括:是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进而进行仲裁程序的合法权力。

三、仲裁管辖法律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绥化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本会仲裁或者推定的仲栽机构为本会的,或者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机构但约定仲裁地为绥化市的,由本会仲裁。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本规则或者本会制定的专门规则,但未明确仲裁机构的,由本会仲裁。

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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