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2日
董丽静
仲裁程序中的期间是指仲裁机构、仲裁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仲裁行为应遵守的时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对仲裁行为的完成时间设定明确的限制。设定明确期限的目的是保证仲裁程序能够快速而公正地进行。如选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即视为其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其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期日是指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仲裁活动的日期,如开庭日期。通过期日的指定明确完成各种仲裁程序的时间。
期间的计算遵循以下方法: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从下一个时、日开始计算。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即便仲裁机构告知当事人该节假日为仲裁机构的工作日也必须如此计算。
4.当事人寄交的仲裁文书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无论仲裁机构收到时是否超过了期限,均不算过期。
5.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通常情况下,具有正当理由的顺延申请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