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宝)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当事人早年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其办理养老待遇认定提供司法依据。
原告李某甲于1982年4月入职青冈县某企业,2005年1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认为因单位原因导致1982年至1993年期间档案资料缺失,影响自身工龄认定及养老待遇核算。为此,李某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涉案时段劳动关系并恢复相关工作档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李某甲诉至青冈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可李某甲当年在岗工作的事实,但辩称其人事档案已依规移交劳动部门保管,不存在丢失情形,且档案恢复不属于司法可处理事项。双方当庭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双方用工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成立,依法确认李某甲1982年至1993年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恢复档案的诉求,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人事档案属于历史原始材料,法院不具备直接“恢复、补办档案”的裁判执行条件。劳动者遇到档案相关问题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向人社、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工龄认定,通过行政渠道调取、完善档案材料,维护自身养老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