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翟畅(女),身份证号:2323301992****0228,住址: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
李晓明(男),身份证号:2323301974****0231,住址: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
邵金锁(男),身份证号:2323301983****1639,住址: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
徐贵文(男),身份证号:2323301959****3674,住址: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
杨长林(男),身份证号:2307211965****0731,住址: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
韩立志(男),身份证号:2323301977****0210,住址: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
经我局立案调查,以上人员在绥化市庆安县西环路第四小学路东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翟畅违法建设砖木结构房屋约81.6㎡,李晓明违法建设铁制封闭窗20㎡,邵金锁两处彩钢房及一处砖木结构房屋面积分别为17.1㎡、16.76㎡、24.38㎡,徐贵文违法建设砖木结构房屋约205㎡,杨长林违法建设砖木结构房屋92.34㎡,韩立志违法建设三处彩钢房和三处砖混房498.72㎡)。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已于(决定书作出日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庆自然资罚字〔2026〕13号)、(庆自然资罚字〔2026〕12号)、(庆自然资罚字〔2026〕11号)、(庆自然资罚字〔2026〕010号)、(庆自然资罚字〔2026〕9号)、(庆自然资罚字〔2026〕7号),对以上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以上人员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以上人员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庆安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庆安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55-432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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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