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图形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王国伍

一家茶饮品牌被判赔付1030万元,一纸判决让大众为一枚四叶纹样争论不休。比起高额赔款,大众心中最大的疑惑在于:老祖宗留下的纹样,本土品牌使用相似图形,为何会构成侵权?这场争议,映照出传统民族文化在当代知识产权秩序中亟待化解的现实矛盾。

其实,那朵花,本来就是我们的,而且渊源久远。战国瓦当、汉代铜镜、唐宋织物上,四瓣对称、中心带圆的柿蒂纹反复出现,也称方华纹、四叶纹,古人借它寄托“四合如意”“四平八稳”的美好期许;至唐代,纹样融合花卉、佛教艺术演化出宝相花,广泛用于金银器、敦煌藻井、石刻织绣,属于全体社会共享的公共文化资源。公众心生不解合乎情理,但情绪认知,必须与法律评判区分看待。

《人民锐评》给出权威分析:企业将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改造、转化为注册商标,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权利;但这种转化,不能对公共文化资源先占独享。一审判决认定品牌构成侵权,法理依据清晰:其使用标识与境外品牌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主观上存在攀附知名品牌流量的过错。法学家孟强也明确提醒,不能将外国企业改良注册的传统纹样商标一概认定存在不良影响,此举既会动摇商标制度稳定,也违背我国签署的《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单纯排斥、封闭保护,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坐拥丰厚的传统纹样文化资源,我们长期缺少前置性保护举措,时常陷入纹样商用后产生权属争议的被动局面。背后存在三方面明显欠账:第一,家底没摸清。传统纹样跨越千年、体系庞杂,至今缺少权威、数字化、可直接用于商标审查与司法举证的国家级民族纹样基因库,统一标准仍未落地;第二,立法没跟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已明确完善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转化的方向,但配套确权规则、审查细则、惠益共享机制仍不完善;第三,企业没觉醒。涉事品牌并非个案,大量本土品牌LOGO设计阶段缺少系统商标检索,对传统纹样二次创作未拉开充足视觉距离,待到品牌规模化经营后才卷入诉讼,代价惨重。我们擅长打磨产品、讲述国风故事,却不擅长把文化符号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专属权利。

我们不如把这起图形商标侵权案看作一堂重要警示课,从中获取三点理性启示:第一,公共文化资源不等于能够无限制随意商用,依托传统纹样设计商业标识,必须提前划清二次创作与仿冒侵权的法律边界;第二,传统纹样本源属于全民共有,但不会自动获得专属法律保护,想要稳定合规商用,就要完成纹样数字化建档、留存完整创作证据、提前布局商标注册;第三,文化自信不是一句空洞口号,需要一件件确权完备的文化符号、规范注册的品牌标识、公正规范的司法实践共同构筑。

当有一天,本土原创国风标识能够顺畅出海,相关权属矛盾才能真正消解。那朵花才不会只静静地陈列于博物馆之中,而是无比绚烂地绽放在国内外商业市场上。